内工建协联发﹝2024﹞1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
为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水平,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坚决纠正和防止“中介不中”、“利益捆绑”、“不遵从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异化”等行业不良现象,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联合发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十个倡导、十个反对”倡议:
一、十个倡导
(一)倡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执业准则,自愿签署并遵守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等单位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委托人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营业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自觉抵制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倡导不折不扣履行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及职责,明确具备项目服务能力的人员配置并执行到位,最终业务成果文件应当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相协调,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倡导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招投标工作时,合理设置评分细则及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将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等情况作为资信分评分标准。
(五)倡导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六)倡导严格做好本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严格履行造价专业人员注册和执业的有关规定。
(七)倡导积极响应造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发挥企业数据积累优势,共同建设结构化、标准化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造价指标指数统计和价格预测分析,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中提供贴近市场、准确全面、有前瞻性的造价咨询意见,提升服务价值。
(八)倡导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他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应予保密的相关信息。
(九)倡导坚持正直、诚信行事原则,公平竞争,尊重同行,注重合作,培育行业良好氛围。积极听取各方合理诉求,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公允的结果向各方当事人提交最终成果文件。
(十)倡导勤勉好学,钻研创新,注重树立“品牌”意识,不断获取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以高水平的技术、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和客户的尊重,维护自身良好品牌形象,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更上新台阶贡献力量。
二、十个反对
(一)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借营业执照、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围标、串标、与委托方签订“阴阳合同”等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合同约定项目服务人员与实际咨询服务人员不一致情况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反对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以及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接受相关单位未来利益许诺等形式,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财物及其他利益。
(三)反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介绍、指使、诱导他人行贿,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企业或他人获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执行项目人员不得与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合作关系、雇佣关系及亲属等密切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有关当事人公平行事原则。
(四)反对在执业过程中,配备不具备职业资格及业务能力人员直接承担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工作,不得跨专业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影响成果文件质量,损害委托人利益。
(五)反对利用专业特长,串通有关当事人规避监管,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反对签署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缺乏充分依据的业务成果文件。
(七)反对做出因偏见、利益冲突、他人不当影响而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从业行为。
(八)反对分割、封锁、垄断经营或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性市场竞争,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的行为排挤、诋毁同行,在项目全过程中违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阻挠、排挤其他人公平竞争。
(九)反对利用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利益,禁止私下接触委托方透露不宜公开的内容。
(十)反对欺诈、造假行为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诚信、客观、公正原则或良好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
希望广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响应倡议,携起手来,共同努力,用实际行动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
内蒙古土木工程学会
内蒙古安装协会
内蒙古建筑装饰协会
内蒙古市政工程协会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