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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4576  2023 12 07 【关闭】 字体: 

内工建协﹝2023﹞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法函[2023]27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决定拟成立建设工程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并下设住建纠纷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工程建设协会直接领导的非营利纠纷调解机构,业务上与协会下设的其他四个专业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同时运行开展工作。调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既熟悉专业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惯例,在处理纠纷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能够代表和体现行业内的普遍认知。

二、主要职能

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设立纠纷调解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纠纷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调解造价纠纷案件,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的工程建设纠纷的调解模式,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三、咨询服务范围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

2.工程质量纠纷;

3.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纠纷。

四、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关系

根据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与仲裁只能二者选一,但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均不冲突。行业调解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在纠纷双方选择行业调解后,如达不成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

五、专家队伍

了解熟悉工程领域及工程建设行业的专家,包括资深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专业律师、仲裁员、高校科研人员等,可为社会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调解咨询服务。调解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咨询服务专业能力。

六、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人:陈杰    

联系电话:0471-5308420

  箱:nmggczj@ngjx.sinanet.com

  网:http://www.nmggcjsxh.org.cn

  址: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西楼7层713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东段)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