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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5333  2018 08 15 【关闭】 字体: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工建协〔2016〕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及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