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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9833  2016 08 15 【关闭】 字体: 


内建工〔2016〕204号


  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6月13日经第八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招投标市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要重点审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防止出现实际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问题。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的备案工作。要重点审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对《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包括代建机构在内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建立单位内部招标文件编制、审查、问责制度,指派相关部门和专职人员严把招标文件质量关。出现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当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情形需要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的,由建设单位对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本单位问责制度进行追责。采用委托代理形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包含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当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的解除代理合同的条款,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出现两次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当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情形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如因公共资源管理机构等单位自行修改招标文件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共资源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当事人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造价咨询业务。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列支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必须由招标人支付。

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全部退还,全部退还后方可申请、受理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

八、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特别是本《指导意见》开展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成果文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因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若一年内出现两次因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导致重新评标、重新招标情形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用于评标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与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发现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人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报告。

十、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利用网络获取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等。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4)其他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不再进行招标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2016年6月13日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指导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为客观、公正评标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针对目前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现就招标文件编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金投资且不采用设计和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最新版本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内容表达要全面、具体、清晰、易懂、无歧义。

三、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异议及投诉的受理程序;投标辅助材料等。

四、招标文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资质、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投标承诺等相应要求并依法进行审查。国家或者自治区对资质、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投标承诺等相应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以外的企业其他人员的各种证书、证明、公证等材料,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才能够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者“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五、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不得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

六、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且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核实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计价风险。

七、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当采用综合单价并且按照自治区相关计价方法和依据编制,不应上调或者下浮。其中: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若有甲供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为体现招标人对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较大的材料设备的档次、价位要求,可以在最高投标限价设定材料设备暂估价,要求投标人按照暂估价计算材料设备费,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依据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采购。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必须给出具体数量。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电汇、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式。禁止采用现金缴纳方式。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招标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要求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账户或者其他账户。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和滥用,投标保证金优先选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标准一般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最迟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提倡使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对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细载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较多以及出现其他不利因素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早安排、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开标现场出现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按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都能够接收。

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十、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及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法、科学、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方法;评审标准;评标程序;评标结果格式;评标报告内容等。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招标人的代表负责;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一、招标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及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高于45%,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少于55%。为弘扬工匠精神,对有些工程可适当提高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商务部分中投标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40%,适当提高企业信誉和工程质量方面的分值权重。对三年内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或者省级政府设立的质量奖的投标人的加分分值可等同于“草原杯”或者同类奖项;对三年内获得“鲁班奖”的投标人的加分分值可适当高于以上加分分值。

技术部分应当制定详细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招标人必须要求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部分评审的成员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密封并存档备查。

十二、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新型建造方式、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利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提升工程质量。招标文件应当对上述鼓励内容给予适当加分并确定合理分值。招标文件应当对绿色施工、绿色建筑、BIM技术应用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明确规定若在施工中违背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则施工合同自动解除,且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中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但在完成中标项目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上述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承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三、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誉情况提出要求,也可以对下列不良行为明示为否决性情形,限制市场诚信度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1.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2.近一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十四、招标文件应当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决性情形集中表述,且要内容明确、含义清晰、表述准确。招标文件对以上否决性情形表述有歧义、含义不清晰或者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论。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以上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十五、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投诉条款,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十七、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评标结果公示的具体内容。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十八、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关规定拟定。“专用合同条款”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  “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以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十九、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一年以上),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选择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者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除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一年以内)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二十、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当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者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二十一、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PPP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