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
附件: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建设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