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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5022  2021 04 02 【关闭】 字体: 

2021〕4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区。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与监管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原有审批方式审批的,按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根据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按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可邮寄)。

2.受理。我厅在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企业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企业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审查。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5.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全数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资质,并在审批平台中予以记录。

(三)申报途径。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申报。

(四)监督管理。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因此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业绩要求

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见附件4。

申请工程勘察及非建筑工程和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不录入平台,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我厅将采取适当方式核查其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已取得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无需集中换发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事项时换发电子证书,纳入我区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docx

                2.施 资 质 申 请 表..docx

                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docx

                4.工程项目数据分级标准.docx




2021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