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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4740  2021 03 10 【关闭】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绿色建筑标识

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将对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要求

更新补充的专家应从事节能、规划、建筑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施工、检测、物业管理、经济等专业,按专业分组进行分类申请推荐。

二、专家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执业注册资格;

(三)熟悉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方式和程序

1.盟市推荐。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已退休的,经退休前所在单位)同意,报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自治区有关单位推荐。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已退休的,经退休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应对申请人业绩、能力、水平、资历等进行综合性和真实性查核,择优推荐。

四、相关要求

现任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需重新申请。

五、时间要求

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申请表》(详见附件)三份(含电子版)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送至我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606室,联系人:王丽君 0471-6944435,电子邮箱:nmgjstkjc@163.com )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专家申请表.xlsx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