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61号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银行、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对接要求》予以公告。
联系人:侯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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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银行、保险机构
及第三方平台对接要求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市〔2020〕138号)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与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的对接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出具银行保函银行的要求
1.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出具行必须是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行或同一系统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必须是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且与建筑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覆盖范围相对应。
2.银行保函出具行出具保函时,必须与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有关住建、人社等监管部门和企业签订银行保函监管协议。
3.银行保函出具行应能全面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中有关银行保函出具银行的相关责任。
二、对保证保险出具保险机构的要求
1.出具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保证在自治区所属区域均能办理保险业务,建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管理系统,并能够与自治区实名制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必须是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保单,保单的覆盖范围必须与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覆盖范围一致。
3.保险机构在出具保单时,必须与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有关住建、人社等监管部门和企业签订保证保险监管协议。
4.保险机构应能全面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责任。
5.对符合实名制信息平台接入要求的有关保险机构,应与自治区实名制信息平台管理部门签订接入协议,开展有关保证保险业务。
三、对推送保证保险保单的第三方平台的要求
1.第三方平台必须具备与多家保险机构合作的协议和监管平台,且相关保险机构在自治区所属区域均能办理保险业务,保证履行保证保险合同的机制和能力。
2.第三方保险平台具备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监管功能并实施相关监管,监管平台能够与自治区实名制信息平台实现相关数据的监管和共享。
3.通过第三方平台推送的保单,必须是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保单,保单的覆盖范围必须与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覆盖范围一致。
4.第三方平台的保险机构在推送保单时,必须与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有关住建、人社监管部门和企业签订保证保险保单监管协议。
5.第三方平台应能保证平台中的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责任。
6.对符合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接要求的第三方平台,对接前应与实名制信息平台管理部门签订对接协议,开展有关保险服务业务。第三方平台应是公益性非盈利性质。
7.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