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从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畅通民营建筑企业沟通渠道等6方面,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
开展各类法规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全面排查,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
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
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
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
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
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
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
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
及时清理歧视、限制、排斥民营建筑企业的诚信评价标准。
畅通沟通渠道
研究制定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
广泛、充分听取民营建筑企业意见,做好政策衔接与协调;
政策实施后,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