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协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六条暂未吸纳个人会员,并未开展个人会员相关服务,无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待需要时再行制定。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份前向与协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协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协会将限制其行使协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单位会员连续五年及以上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
第十条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协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原《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以来,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对行业协会收费行为做了明确的要求:“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会费管理,需要对会员及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涵盖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招标代理四专业,目前仅吸收单位会员,未接受个人会员,并未开展个人会员相关服务,暂取消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待需要时再行制定。
二、为保持协会正常开展会员服务工作,将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修改为: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对个别条文措词修改,使其表述更准确。
四、取消标题中“试行”字样,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正式管理办法。
五、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3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