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做好对政府、社会、会员和全行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会行业管理,将各方面的专家和行业内优秀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协会专家库,为协会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成
(一)专家库分为勘察设计、工程技术、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五个专家库。
(二)专家库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1.行业内勘察设计、工程技术、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机构中的各类专业人才,也包括已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曾在行业中某一专业或技术领域有所建树、有一定威望的专业人员;
2.区内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特别是比较熟悉行业发展与建设的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能亲自深入现场进行考察、调研,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五条 按专业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专业
1.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资格;
2.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担任过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公建单体不少于3万平米,住宅工程不少于5万平米;市政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3亿元)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
(二)工程技术专业
1.现任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承担过5项大型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所施工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三)工程监理专业
1.现任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所监理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四)工程质量监督专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
2.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监督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五)工程造价专业
1.现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行业内有较突出贡献。
(六)工程招标代理专业
1.现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类专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及从事三年以上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在行业内有较突出贡献。
第六条 凡经协会核准的专家,应办理专家入库手续,为协会开展相关工作服务。专家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研究、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职能等,都需要相关领域、宏观经济方面的专家共同合作。
第八条 凡志愿参加协会工作,申请行业专家资格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至协会秘书处;
(二)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并按专业分类审核后,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三)经核准后,成为专家库专家,由秘书处建立专家档案,实行电子管理,发放专家证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第九条 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应活动时要请假。
(二)需专家研究参与的课题和业务,应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目的和活动日程安排,一般应提前两天告知;
(三)对专家在准备课题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软件、有关书籍以及办公用具,由使用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四)协会应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进修、考察、参加有关的专业讲座和报告会等交流活动,以拓宽专家的视野和学习新的知识。
第十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需要专家参与其工作的,应事先征得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专家资格核准每年进行一次,协会根据需要可增补所需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一年内无故三次以上不能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对协会专家资格的主动放弃。一年内无法完成协会交办的课题任务,将取消取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